摘要

《公司法》中涉及董事勤勉义务的条款寥寥可数且不成体系,在后法典时代与公司法修改的双重背景下,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成为重要命题。诞生并成熟于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是值得我国移植的对象。我国已有的法条基础和司法实践表明,商业判断规则具有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因此,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可排除的任意性规范直接规定在《公司法》法条中,并赋予债权人起诉的部分权利,从而完善董事勤勉义务,建立更加成熟的管理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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