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重要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大数据研究方法在法学中已有广泛应用。然而,通过考察大数据研究方法在刑事法学中的应用,不难发现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适用于难以量化的对象;不能代替定性研究;相当多的数据、合适的样本不易获取;容易忽视细节和联系以致基础不够坚实;存在逻辑断裂,结论仅是或然性的;貌似具有宏观视野却不及类型化思维。因此,大数据研究方法的作用不能夸大,更不能形成"大数据崇拜"。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