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我国俗称"草兔"的147号标本,基于其头骨64个性状的线性量度数据,运用生物统计学的方法进行了形态学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草兔"多数性状显著区别于非洲的草兔(Lepus capensis),因此,将其归为L.capensis尚不能得到形态学方面的支持。罗泽珣(1981)所划分的原草兔西域亚种(L.capensislehmanni)实际可能包含2个形态各异的种,但因本文研究材料限制无法与蒙古兔、藏兔模式产地标本进行比较,暂且保留Hoffmann和Smith(2005)的观点将其中天山以北的种群归入蒙古兔(L.tolai),而天山以南的新疆西南部种群归入藏兔(L.tibetanus)。此外,原草兔湟水河谷亚种(L.c.huangshuiensis)和中亚亚种(L.c.centrasiaticus)对应的种群与划为内蒙古亚种(L.c.tolai)的种群之间分化不明显,支持将这2个"亚种"并入蒙古兔的观点。而吉林延边种群的头骨形态与蒙古兔也很相似,基于本文的形态研究结果,不支持将其归入高丽兔(L.coreanus)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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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科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西华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