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行政机关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不予受理,这实际上是变相将申请执行期限定性为除斥期间,容易导致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得不到执行。在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相关领域的监管职责,使得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与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并无二致,违背了法律禁止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立法宗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逾期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执行力有无的判断上也存在矛盾。因此,宜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别申请期限与执行时效,将非诉执行申请期限解释为行政机关的法定履职期限,并专门建立区别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行政执行时效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超过申请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受理;只有超过行政执行时效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才能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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