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不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而日渐呈现出独立创作的趋势。对由其创作产生的成果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引起了热烈讨论。从促进文化繁荣和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版权保护,能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激励人工智能研发商革新技术,并持续创作人工智能作品。但由于人类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贡献较少,应当将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作为著作邻接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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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