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医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实验动物检疫范围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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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