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继承、行政征收、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非因法律行为所取得的物权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及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往往不能及时进行登记,导致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会滞后于债权合意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买卖的不动产仍然登记在出卖人名下,出卖人仍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此期间,出卖人因为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那么买受人所购房屋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这对买受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权益予以保护十分必要,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