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化解债务危机而生的藏族牧区债务清理习惯,最早起源于吐蕃时期,是在不断吸收唐朝律令和借贷契约内容的历史进程中发展和演变而来。当今存在于藏族牧区的债务清理习惯,在邀请中间人参与、调解和监督的前提下,将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在各债权人间进行相对公平的清偿,概括性解决债权债务的方式。这种债务清理习惯的核心是在中间人调解下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在中间人监督下完成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根植于封建社会土壤的债务清理习惯,从程序到实体内容已远不能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条件下,汲取债务清理习惯中的良善规范,通过非诉途径调解债务纠纷,或先行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个人破产立法,使之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于新时代中国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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