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权是司法活动的基础,但司法权的功能不应视同于司法的功能。学界对于司法功能的系统阐述并不能代替对司法权功能的学理表达。由于对司法与司法权在概念上的混用、在论证上的交叉以及不加区别地将司法权的功能与其职能、效果、价值、目标等融为一谈,造成了司法权功能论对司法功能论的学说复刻,从而淡化乃至消解了单独探讨司法权功能的研究价值。克服对司法权功能上的话语束缚与观念成见,可以尝试将司法权的首要功能定位于"具化行为参照系",将既有的立基于司法功能的多重解读视为基于这一首要功能而产生的次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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