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工具性价值为实质公平和目的性价值为社会整体效益。在我国当代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反垄断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结合“平衡协调”、“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原则,整合为在实质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上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这不仅有助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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