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诉讼已成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私益诉讼双重结构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两者,结合行政公益诉讼自身的特质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行政公益诉讼裁判制度表现出立法上排除给付判决,实践中判决类型集中等不同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特点。在具体规则层面,存在履行判决构成要件不够明晰,确认违法判决适用不合理,过度解读公共利益限制原告资格的问题。需要从司法经验中提取履行判决构成要件的判断体系,对与确认违法判决关联的制度设计进行改造,肯定公益与私益相融合案件的可诉性,以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效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