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意图”理论曾在“古籍点校”案件中受到认可。在“作者意图”理论视域下,当一项表达的“意向性”已经能够上升到“反映作者人格和个性”的高度时,就能够进而认定其具有“独创性”。由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客观地反映赛况,并且实况转播程序已固定化、公式化,镜头和切入时点的选取上也都是基于一套已经成熟的原则,导播们难以通过其镜头语言向观众“传达意向”。因此,基于导播的“作者意图”,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并不能满足作品的交流本质,进而也无法达到反映作者人格、个性的高度。导播的“创作”活动和著作权法上的“创作”有着本质区别,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缺乏独创性,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不能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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