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交通肇事(罪),国家在责难肇事行为人的基础上努力平衡国家、市场、当事人间的利益。作为实现正义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法官之司法过程)对此有充分体现,与《刑法》责难行为人形成鲜明对照。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详细描绘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之司法过程,可以得出如下判断:(1)既有的法律制度已将国家、市场、当事人各方的权力、权利、义务作较好配置,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成为简单案件,进而法官可以独立办案。(2)在没有保险保障的语境下,仍属“复杂”案件,但案件量非常少。法官也能独立审判,但审判委员会等主体仍有影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