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内外诉前鉴定的讨论与实践背后,需要关注具有我国特色的、在立案审查中强制性要求提出鉴定证据的起诉要件。面对我国就此类要求的传统做法,也可以承认在部分案件立案时有收集鉴定意见的必要,但应限于固定证据性信息并以此促进诉前纠纷解决的目的。同时,这一立案鉴定要求不应成为起诉要件,而仅能对违反该要求的当事人最多产生费用上的制裁后果。法院不应依职权启动诉前鉴定,除了部分涉及公益或者群体性利益的案件以外,其他职能机构也不应依职权启动诉前鉴定。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规则判断能否将诉前鉴定的费用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可以参考比较法经验,在一定条件下将该费用纳入法定诉讼费用规则中。对于需要诉讼外鉴定的情况也可以替代性地考虑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此时收集的鉴定意见,能够在诉讼开始后依法转换为法定鉴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