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被更加突出地强调,但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迅速,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并存,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抗辩制假设的那种抗辩双方能力基本平衡,程序上的平等就必然指向实体权利平等的前提,在实际运作中却带来了许多问题,而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审判权的缺位。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纠纷,主动填平这种法律的沟壑,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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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被更加突出地强调,但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迅速,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并存,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抗辩制假设的那种抗辩双方能力基本平衡,程序上的平等就必然指向实体权利平等的前提,在实际运作中却带来了许多问题,而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审判权的缺位。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纠纷,主动填平这种法律的沟壑,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创新社会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