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撑。本文主要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进行探讨,从最新司法解释第18条入手,着重论述了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赔偿损失这一法律责任形式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其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限制性因素与赔偿金的管理等问题,以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实践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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