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辨认是侦查取证中的一项常见工作,司法实践中,当辨认对象为物品时,需要区分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由于种类物的特征并不独有,组织辨认可能难以达到侦查目的,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未对种类物辨认作出详细指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容易忽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辨认差异,对辨认的功能理解不足。侦查辨认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辨认对象的同一认定,因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加强保管链条完整性的审查是实现对种类物同一认定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