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均属经济犯罪领域常见的罪名,两罪客观表现上存在交叉关系,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两者之关系的解释也较为模糊,对两罪的罪数形态问题加以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合理辨析一罪与数罪、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异同的基础上,笔者认定两罪不存在法条竞合意义上的转化关系,也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二者是数罪关系,两罪之间的转化属于多罪意义上的另起犯意,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并以此为存在两罪交叉关系的案件提供定罪量刑的指导,以实现罪刑法定,达到罪刑相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