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发明权属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雇员智力劳动和雇主物质投入的比重,组织经济学理论可以为其模式改良提供新视角。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和计量成本,交易成本多发生在权利归属于雇员的情况下,而计量成本多发生在权利归属于雇主的情况下。以厚雇主主义模式和厚雇员主义模式的交易成本差和计量成本差构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我国厚雇主主义权属模式整体合理,但雇佣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不宜认定为执行职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借助雇主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交由雇佣双方约定权属更为适宜;权属分配时应留给雇佣双方更多意思自治空间,科研人员群体应予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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