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管辖权审查,我国采用了立案庭前置审查为主,业务庭后置审查为辅的复式混合结构。由于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过起诉与管辖权异议启动审查程序,这种审查启动权的时空错位导致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割裂与繁复。基于司法政策考量设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繁杂性。而出于尊重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设的应诉管辖制度,则因与复式混合审查构造无法衔接而近乎闲置。为使管辖审查程序更为简便高效、通畅协调,宜以单一后置审查模式取代复式混合审查构造,即仅由业务庭根据案情裁量开庭审寻双方当事人以增强程序保障,并增设非因错误而旨在避免迟延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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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