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门行政法存在于法治社会之中,作为一种规则系统,发挥着这样和那样的作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是通过部门行政法来设定关系、分配角色、确定相关的行为模式的。我国传统部门行政法强调行政法的部门性、管理性和行政本位性等,但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矛盾的类型、调控方式等都与以往有所不同,为此部门行政法应当发生新的变化,至少应体现新的属性、新的品味和新的内容。具体而言,部门行政法要趋于体系化,即由原来的分散化而整体化,由原来的个别化而一体化;趋于给付化,即体现政府提供大量公共服务的精神;趋于技术化,即技术准则要在部门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甚至要成为部门行政法发展的趋向之一;趋于民间化,即大量吸收乡规民约、行业章程、习惯和惯例;趋于商谈化,即加强公私合作治理、契约化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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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