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生态文明社会建构中的基础性污染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在制定的现实语境下,亟待对排污许可设定进行全面的制度反思,以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确定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排污许可设定应当在整体的法秩序框架下发挥合力,丰富及细化排污许可专门行政法规中有关排污许可设定的内容,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排污许可,严格限制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许可。排污许可只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排污单位,不以排污单位的行为合法性为许可前提,许可机关应秉持"能力主义"许可模式。排污许可与环评的紧密关系并不意味着环评需作为排污许可的前置程序。依法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宜作为排污许可的条件,达标排放与否亦非授予排污许可的法定前提。

  • 单位
    北京物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