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围绕《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对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是基于债权人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判断产生,缺乏稳定的理论体系支持。在法律行为体系中,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属于附期限的多方法律行为,并且该期限受到公司存续条件的限制,不得超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能力期间"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在此理论体系下,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当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是不申请破产、股东会在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以及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不能期限时,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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