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7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云南省剑川县居民王寿全受玉鑫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被剑川县红旗林业局护林人员发现并制止。剑川县林业局接报后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2月27日向王寿全送达剑川县林业局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寿全及玉鑫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玉鑫公司交纳罚款后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即予结案。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