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学院"的民办机制并不表明其所有权属性;公有资产并不因其投资办学就改变了财产所有权性质;一部分"独立学院"的混合所有制,符合从单一政府办学到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改革过程。由于 "独立学院"的主体构成各不相同,应区分其主要行为特征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而区别对待。对"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探讨,既关系到其法律地位和正确使用法律、有效实施管理及其规范发展,又是在实践中影响其存在与发展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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