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红色文化资源是党和国家的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红色文化资源地方立法是文化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具体表现,是促进文旅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红色文化资源地方立法面临着缺少国家级的红色文化专门法律作为上位法依据、立法名称用语及保护范围界定缺少同一性、相关保护制度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等困境。为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高质量地方立法,应当适时出台国家红色文化统一立法作为上位法,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以突出地方特色、兼顾立法质量促进省市立法的互动与协调,做好地方立法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