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主导”作为我国绝对贫困治理的一项核心制度安排,在政策制定、责任压实、监督考核、组织动员、资源调配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我国贫困治理的重要经验。但是,由于政府自身存在不完善性以及政治逻辑、行政逻辑对贫困治理的不当干预,政府主导的贫困治理带来一系列负外部效应,导致扶贫产业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脱贫群体内生“动”“能”不足和主体地位缺失等。新发展阶段,要加快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协调好效率与公平关系以及发挥城乡制度联动效应,逐步推动“政府主导”向“政府有为”转变,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在常态化兜底扶贫保障、建立相对贫困治理机制、提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调节收入再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与优势,从而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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