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是沟通法哲学和教义学的桥梁,其阐述犯罪本质的价值应得以维护,但法益决定的因素却为行为和动机。从犯罪本质层面挖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为个人法益且为公民的人格权,但由于时代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融入了法律规制,因而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自然犯与法定犯结合的双重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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