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源流看,我国对国际条约中的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一直持保留态度,后在国内修法过程中经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国际上,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意在遵循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平衡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使用者的利益。我国在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录音制作者之间亦存在利益失衡,许可合同因受制于双方的议价能力无法解决这种失衡,因此引入法定的表演者二次获酬权是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