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法规评估实践中,评估对象的功能差异决定了评估标准的设置差异。在省级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省级党内法规的功能定位分别设置评估标准。当前,省级党内法规从功能类型角度可以划分为执行型、创制型和试验型三类,相应地应围绕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类型化的评估标准。针对三类功能不同的省级党内法规设定类型化评估标准体系,可在基础性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围绕省级党内法规的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相对重要的评估标准,也即在坚持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等基础性标准基础上,分别设定实效性、回应性以及可行性等重要性评估标准。基础性评估标准与重要性评估标准组合共同构成每一类型省级党内法规的评估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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