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有公共设施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之伴随的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尚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公民面对致害问题时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由于民事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问题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对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明确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