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或仲裁实务存在以通知为前置条件、否定职权解除的逆向理解、以判决解除为必要、以审查确认为要件等四种差异化的裁判进路。在遵从合同解除法律规范和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双重价值取向前提下,根据以审查确认为要件及以通知为前置观点的要求,提出合同解除仲裁程序或一审程序在实务中的四种合理裁判进路,确立以通知解除方式为裁判基本导向,并将合同解除之诉界定为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