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参与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实现其职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以及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现实要求,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党对立法协商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原则;立法协商项目的选择性原则;立法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原则;立法协商活动的专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