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将于民法典正式颁布后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方式亮相。文章对《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的革新之处进行分析,其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剔除法律行为中的合法性要件,明确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二是增设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的行为种类,区分和细化表意人行使撤销权而享有的除斥期间;三是明确通谋虚伪行为的制度,使实践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得以解决。《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可变更条款和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的规制却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发挥,需要在未来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