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集中体现了国企套用公司制的根本性矛盾:一方面,商业信用与政治信用混同;另一方面,公司治理体系与政令传达机制抵牾。公司制度下的既有改革路径解决上述矛盾面临瓶颈,可以考虑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国企特别立法形成分类规制。国企特别法适用范围应限于公益类国企,且应与国企从设立到存续的全流程分类规制相配套,并力求实现商业信用与政治信用的良性融合以及公司治理体系与政令传导机制的平衡互补。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