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是指涉及执行的审判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控制在法院,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仅仅是司法辅助权力,保障司法权的运行。这一模式的选择符合各国立法通例,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有利于国家权力有限参与民事流转、有利于保护执行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诉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笔者建议缩限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权,打造专门化的执行队伍;构建执行命令权体系,让民事执行变为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机制,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完善民事执行权属性学说,明确国家权力参与民事流转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