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法则是评价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依据。当前,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模式可分为印证评价模式、盖然性评价模式和混合型评价模式。由于经验法则的运用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因而无论在何种模式中,其均面临着提出主体不明、射程和推理方式不明确、外部规制作用有限、被告人对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缺乏救济手段四重困境。对证明力评价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机制进行完善,要从接纳不同主体提出的经验法则、加强对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明力的指引、落实证明力评价中对经验法则运用的裁判说理、明确证明力评价中误用和滥用经验法则的救济方式四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