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法对中药保护存在的缺欠,是从私法的角度对中药品种的进一步保护。根据中药的特点,我国专利法对中药产品保护不足,中药产品难以满足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可专利性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以对中药产品的私法保护为核心,明确其立法定位,将其中的监管内容、保密内容交给其他法律完成。《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以减少审批部门寻租空间,并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