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互联网等新技术条件下,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之间的关系紧张成为日益突显的问题,而我国著作权法缺乏保障二次创作空间、平衡原始创作作者与二次创作作者利益的制度建构。美国的变型使用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逐步发展出来的一个规则,使得构成变型使用的二次创作行为有可能因符合合理使用而被排除出侵权行为之外,从而为二次创作的保障提供了新思路,但本身也存在界定不清、适用不连贯、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在借鉴与批判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重构一个独立的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补偿型变型使用制度,以适度解放二次创作空间,并在原始作品作者与二次创作作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