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认为,在意定监护协议办理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问题,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要进行深入分析,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设计也需考量,同时建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备案登记制度并设立意定监护协议中的监督人,从而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