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条款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特别条款或注意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三种认知偏差:防卫行为致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之情形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列举的侵害行为;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以外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致人伤亡均需承担刑事责任;防卫人行使防卫权时针对防卫结果的主观态度不影响防卫过当的成立。为突破上述认知偏差以确定必要限度,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认为不能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单纯认定为特别条款,该款防卫权在行使过程中仍需符合必要限度即结果因素、行为因素和时间因素的要求,并以结果因素为核心,综合考量行为因素和时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