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康德法哲学的研究主要以《法权论》为核心文本,但对《法权论》阐释路向的判定存在较大争议。康德的法权是一种先验的法权,法权之所以为法权的先天条件是人的实践的自由,对《法权论》的阐释理应以实践的自由为前提。康德将实践的自由,也就是人的欲求能力,划分为意志与任意,意志自在的为目的,承担着立法的机能;任意仅与行动相关,承担着执行的机能。当后者完全以前者为规定根据时,人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能够自我立法的意志的自由。契约论阐释路向以任意作为道德之本质,将公民状态的形成建立在基于理性选择的社会契约上,是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先验阐释路向抓住了康德法哲学的先验本质,将法权的演绎建立在人的先天自由,即意志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意志论与理性主义的超越,并且打通了国家法权、国际法权以及世界公民法权的论证逻辑,回答了“永久和平”何以必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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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