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出台的《监察法》吸收了试点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职务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两法中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背景下,完善职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阶段的单一性、适用范围的模糊性、都影响着认罪认罚制度的设计初衷。为解决认罪认罚制度出现的问题,建议统一认罪、认罚、从宽标准,探索职务案件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切实彰显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认罪认罚制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吸引力度,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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