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传统著作权理论的限制,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在主客体双重层面都存在障碍。然而溯源至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根基,无论是基于财产论和劳动价值论,还是知识产权激励论的角度,都应充分肯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保护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上仍然是人类利用技术设备创作完成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实现对其法律保护是现有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