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报批稿)意见的通知,是一个明确无误的信号,全面取消32.5水泥,为时不远。关乎32.5水泥是否取消的问题,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不主张取消的意见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混凝土建筑的某些部分,无需高标号水泥,比如建筑物的基础;二,减少了混合材的利用率,换言之,降低了行业对工业废弃物的消纳能量。这两点都有着充足的理由,不能不使人面对"取消"一说,而犹豫不决,踌躇再三。陷入"两难选择"往往是大概率事件,这时,方法论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体系或系统,其原则之一,就是"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据统计,我国建筑物寿命已降低到三十年,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使用低标号水泥,甚至是劣质水泥是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规则》的设计年限计算,相当于减少了30-40年的使用时间,这算不算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更遑论其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了。取消32.5水泥,可将低端水泥产品有效逐离市场。至于可能导致减少工业废弃物的消纳问题,从长远看,这将更有利于资源的调配和环境的改善,同时会促进各行业技术进步,减少废渣的排放。近期,可以通过适度加大42.5以上等级水泥的混合材掺加量以及在混凝土生产等后续环节掺入等方法,同样能够实现废弃物的利用。最大的利好在于,可大幅度减少水泥产能。通过以上比较,孰轻孰重,不难作出判断。在这个世界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但好在,热潮退去,我们总会留下宝贵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