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主流观点可分为无权处分说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说两种路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应归属冒名人与相对人,冒名人构成无权处分而非无权代理,更无类推适用之必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其公示方法的公信力,登记簿登记错误应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冒名处分中并无登记错误,若相对人能够善意取得,将以牺牲产权所有制度之稳定来保护交易安全,实则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