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分类问题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有关基本权利的自由权与社会权就是通过基本权利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性质进行分类,此种说法一度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近来此种说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但是,各种批判意见都忽视了基本权利本身固有的双重属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以及权利保护方法的时代演变性。自由权与社会权恰好是与"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互补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