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于部分涉嫌犯罪事实的减少处理。因公诉机关减少犯罪事实不需要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往往成为监督制约的"真空地带",致使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对于未被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救济程序。我们认为应通过导入案件及案件单一性等基础性刑事诉讼法理论,使"隐性不起诉"得以显性化,从而实现对其有效的救济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