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和判断,其科学性特征并不能掩盖其模糊性缺陷,况且作为鉴定材料的病历材料本身就包含主观性部分,在其他种类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较高证明力,不同的鉴定主体、选择不同的鉴定时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证明力上的差异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能够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采性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