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公法属性,它的程序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加重申请人责任、补强法官心证以及为被申请人可能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而新兴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商业险,根本无法承担起保全担保应有的程序性功能。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以保全责任险替代保全担保的做法,一方面混淆了商业保险与保全担保的法律界分,另一方面弱化甚至架空了保全担保的存在价值及功能,严重冲击了保全程序的体系结构。故此,在尊重传统保全担保程序地位及功能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保全责任险的所谓担保功能进行反思及批判,并根据保全责任险的特性对其程序功能进行重构,使其成长为与保全程序体系相契合的创新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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